虛擬貨幣交易案審判實錄:庭審爭議與法律思考

一場虛擬貨幣交易案的庭審紀實

昨晚我夢見了一場庭審,場景頗爲有趣,忍不住想要記錄下來。

特別聲明:本文純屬虛構,如有雷同實屬巧合。請勿對號入座。

案件背景

某日,一家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項目團隊正在某一線城市進行路演,突然遭遇執法人員突襲。整個團隊被押送至一個五線城市的看守所。

平台被指控涉嫌犯罪的原因是其中一個模塊被當地公安認定爲涉賭遊戲。然而,這一指控存在較大爭議:

辯方認爲,用戶投入多少幣就能立即獲得等值回報,根本不存在虧損可能,如何構成賭博?(關於平台模式爲何不涉賭的詳細論證略去不表,但不得不說,平台創始人設計出這樣的遊戲模式確實頗具才華。)

控方則簡單粗暴地表示:我認定是賭博就是賭博,你們不是已經承認了嗎?(據悉,最初做筆錄時,所有人都遭受了不當對待。)

由於涉賭認定存在巨大爭議,全體被告拒絕認罪。案件經歷檢察院兩次退偵、兩次開庭後,所有人已被羈押一年多。終於等來了一審法院的最後一次庭審。

因被告人數衆多,每次庭審都安排在法院最大的法庭進行。被告人、律師、法官、公訴人、法警等加起來有三十多人,場面蔚爲壯觀。

庭審實錄

舉證質證環節

第三次開庭時,律師們發現公訴人換了新面孔。

法官宣布開庭後,公訴人開始舉證。念完後,辯護人問道:"法官,爲什麼公訴人與前兩次不同了?"

法官愣了一下,回答說:"我現在告訴各位辯護人,他們確實是我們這裏的檢察官。"

(辯護人心想:更換公訴人是影響辯護的重要信息,我們的知情權似乎沒得到保障。不過算了,先繼續開庭吧。)

公訴人出示了將被告人所有虛擬貨幣變賣後的人民幣財物扣押清單。

辯護人立即提出異議:"在法院未作出判決前,不應處置當事人的虛擬貨幣!這些幣是否屬於違法所得還未確定,公安的處置行爲程序違法!"

法官問公訴人對辯護人的說法有何看法。

公訴人回答:"沒有。"

(辯護人震驚:連裝都不裝一下嗎?難道是覺得反正已經處置扣押了?而且我們上次提出的十多個問題,之前的檢察官說要核實,幾個月過去了也沒有任何回應。這位新公訴人對前同事甩來的鍋似乎毫不在意。)

法庭辯論環節

法官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先請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公訴人只是對着起訴書念了兩分鍾就結束了。

(辯護人再次震驚:這可是涉及上千萬虛擬貨幣的大案,全體被告人都主張無罪,已經開了三天庭了。平台是否涉賭還存在巨大爭議,證據也漏洞百出,公訴人就這麼草草了事?)

輪到辯護人發表辯論意見時,辯護人慷慨激昂地闡述(此處略去數萬字)。然而,坐在庭上的審判長和兩側同事卻有說有笑,談笑風生。

辯護人忍了一會兒,但笑聲越來越大,終於忍不住了。他面帶微笑地說:"審判長,請認真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可以嗎?"審判長瞬間變了臉色,狠狠地瞪了辯護人一眼。

各辯護人發表完意見,約一小時後。

法官問:"控辯雙方是否需要新的一輪辯論?"

公訴人立即回答:"不需要!"

法官接着說:"好的,法庭辯論到此結束!"

(辯護人再次震驚:如此內向少言的公訴人實在罕見。

本案爭議性極大,無罪辯護對律師和公訴人來說都是思想層面的碰撞。模式是否涉賭,律師團隊內部每次都討論得熱火朝天,並絞盡腦汁地猜測公訴人可能的觀點以及如何應對。沒想到遇到這麼個寡言少語的公訴人,實在遺憾。

看着對面幾乎沒抬過頭的公訴人,辯護人心想:你倒是說啊,你爲什麼認爲平台涉賭?別只讀法條,論證一下啊!)

其他:老大的擔當

開庭前一天在看守所會見時,我問當事人上次開庭中午是否給他們飯喫。

當事人苦笑道:"給了一坨米飯。還好老大開庭時問了他們,不然和第一次開庭一樣又要挨餓了。"

開庭時有兩名員工想把責任都推給老板,以證明自己無罪。他們在庭審時說:"都是老大幹的,我什麼都不知道!我認爲老板構成犯罪,但我無罪!"

由於所有被告人共用一個話筒,離員工有點遠。老大擔心員工說話法官聽不清,雖然帶着手銬,仍然雙手幫員工舉着話筒,讓他們的聲音能大一些。他的眼神就像看孩子一樣,很坦然。

這一幕令人心情復雜,真是個情緒穩定又有擔當的老大。

終於宣判了

一年多後,第三次開完庭,終於等來了一審宣判。

首先翻到判決書最後一頁看量刑,總算是有效辯護!

此前與檢察官溝通時,她的意思是老板可能判八九年,其他人五六年,這給了我們很大壓力。但三次開庭我們確實竭盡全力,論證了本案存在的程序違法問題,以及缺乏證據證實構成本罪。雖然一審仍判決有罪,但所有人的刑期都比檢察院求刑的減半甚至更低。

但辯護人認爲,這個結果對被告人仍然不公,所以還要上訴。

仔細研讀判決書後發現,雖然法官洋洋灑灑寫了幾十頁,但實質內容不多,大多是照抄被告人在公安偵查階段的口供。更讓人哭笑不得的是,判決書中竟然出現了"本院認爲,某交易平台提供虛擬貨幣永續合約交易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這樣的表述。

看到"永續合約"四個字時,我一度恍惚。(解釋一下,全國各地辦理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涉嫌開設賭場罪的案件,大多是因爲平台的永續合約模塊被司法機關認定涉賭。但本案中,交易平台並不存在永續合約模塊,在各被告人口供和數次開庭中,也從未有人提到過這四個字。據說,當地此前也辦理過其他交易平台案件,所以判決書這樣寫,只能猜測是法官在撰寫判決書時,不加思考地復制粘貼了其他判決書的內容,忘記校對了。)

此外,本案明顯具有"遠洋捕撈"和"趨利性執法"特徵。當地公安在抓獲當事人後立即轉移並變賣了當事人所有的虛擬貨幣。按理說,變賣的幣至少應作爲"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但法院判決書對上千萬的幣是否爲涉案財物、應如何定性,竟然只字未提,僅含糊其辭地表示涉案款物已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那麼,究竟如何"依法"呢?

因此,二審應該也會很有意思。讓我們拭目以待。

辦案感悟

作爲律師,這些年來我經手過上百個大大小小的案件。但我始終認爲,對當事人和家屬而言,沒有小案。

一旦被指控涉嫌刑事犯罪,甚至被刑事拘留,對任何家庭來說都是巨大的精神壓力。如果被拘留的當事人還是家庭主要勞動力,或者需要上交巨額違法所得,整個家庭將同時面臨經濟和精神的雙重壓力。

刑法作爲對人最嚴厲的懲罰,其訴訟流程應當嚴肅而嚴謹。這體現在偵查機關辦案和取證的合規性上,不應出於"逐利"心態辦案,不應以有罪推定的角度給當事人做筆錄,更不應逼供。

檢察院在審查證據並決定移送法院時,應負責任地審查"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足以給當事人定罪。不應因爲偵查機關已處置涉案財物就認定當事人有罪;不應因爲"這裏涉賭案件都判得很重"就要求本案重判;不應因爲案件已經逮捕就認爲一定要判刑,沒有撤案或不起訴的可能。

法院在審判案件時,認定當事人是否構罪的標準應當是"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而不應考慮:"既然檢察官也認定被告人構罪,那就要判決有罪";"即便案子有爭議,但如果判無罪不是打了兄弟單位的臉?";更不應因爲"如果判決無罪,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而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

雖然律師、檢察官、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不同,但我認爲有一點是相同的——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若當事人無罪,應還其清白;若當事人有罪,則需確保其受到公正的裁決。

然而,在本案的辦理過程中,我卻不禁想起之前一段頗具爭議的言論:"國家不允許媽媽輸",這讓我感到無比遺憾。

某虛擬貨幣交易所被控開設賭場案「刑事庭審紀實」——兼評裁判者的"傲慢與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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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恐惧症vip
· 6小時前
又见公安瞎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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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ckchainBouncervip
· 12小時前
又有团队被按住摩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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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悔恨录vip
· 12小時前
我滴个乖乖 这不就是复刻去年那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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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umSquirrelvip
· 12小時前
五线城市的自制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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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哈一姐vip
· 12小時前
唉 监管又来割韭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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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_InAlicevip
· 13小時前
早就看不懂这监管标准了 有规则不按规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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