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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方式:在 X(推特)上發布與 PUMP 項目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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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協議效力爭議 法院裁決引發行業討論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協議效力探討:一個引人深思的案例
最近,新疆烏魯木齊市某法院審結的一個案例引發了人們對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合作協議法律效力的討論。該案的判決令人意外,法院認定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合作協議無效,理由頗爲牽強。本文將深入探討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合作協議的法律效力,並就相關從業人員提出一些建議。
一、案情概述
根據公開信息,案情大致如下:2023年11月,孫某與魯某籤訂了《虛擬貨幣資產處理合作合同書》,約定雙方利用各自資源進行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合作。孫某支付20萬元作爲履約保證金,存入由魯某保管的銀行帳戶,合作結束後通過結算保證金多退少補。
然而,合作過程中出現糾紛。2024年12月,孫某向法院起訴魯某,要求解除合作合同並退還保證金及利息。
二、法院判決及理由
法院審理後作出以下判決:
(一)合同無效的理由
法院認爲,雙方委托第三方處置虛擬貨幣的行爲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與2017年七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即"9.4公告")不符,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無效。
(二)不返還保證金的理由
法院認爲,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應當認定孫某和魯某構成了實際合夥關係。根據合夥法相關規定,在合夥關係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因此,法院不支持孫某要求魯某返還20萬保證金的訴求。
三、法院判決的爭議點
這一判決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混淆了不同類型的合同性質。本案涉及的是兩個自然人之間的合作協議,可能是居間人之間的合作協議,而非處置公司與居間人或委托機關之間的協議。法院的觀點若成立,將導致所有涉及虛擬貨幣和法幣兌換業務的協議都被認定爲無效,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裁判依據選擇不當。"9.4公告"主要針對2017年幣圈ICO過熱的情況,其規制對象是"代幣融資交易平台",而非自然人、處置公司或司法處置機關。2021年發布的"9.24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可能更適合本案,但仍不足以直接判定《虛擬貨幣資產處理合作合同書》無效。
忽視了合規司法處置的實際操作。目前,合規的司法處置中涉及虛擬貨幣和法幣的處置變現環節通常在境外進行,處置公司在境外處置變現後將款項結匯入境轉入司法機關或財政帳戶,這完全符合相關監管規定。
對合夥關係的認定可能存在爭議。法院"綜合認定雙方證據"的表述暗示可能存在一些證據支持兩人屬於合夥關係,但如果缺乏直接證據而仍認定爲合夥關係,這種做法也值得商榷。
四、結語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業務雖然是新興業務,但已逐漸成爲常規操作。即使在當前我國對虛擬貨幣交易實施強監管的背景下,合法合規處置涉案虛擬貨幣已成爲行業共識。因此,司法處置相關的居間協議或合作協議不應被輕易認定爲無效。
盡管虛擬貨幣已存在超過15年,但許多司法機關對其基礎知識的了解仍有欠缺。隨着虛擬貨幣、區塊鏈技術知識的不斷普及,相信未來全國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的認知水平將會顯著提高,從而做出更加準確、合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