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礦企熱門地:詳解哈薩克斯坦加密稅制與監管動態

截至 2025 年 3 月,在哈薩克斯坦正式註冊的挖礦公司已經有 75 家。

撰文:FinTax

1. 引言

1.1 國家概況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簡稱哈薩克斯坦(Kazakhstan)。哈薩克斯坦橫跨歐亞大陸,大部分地區位於亞洲,小部分位於歐洲。1991 年 12 月 16 日宣布獨立,與俄羅斯、中國、吉爾吉斯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土庫曼斯坦等國接壤,並與伊朗、阿塞拜疆隔裏海相望,是世界上最大的內陸國,全國由 14 個州和 3 個直轄市組成。哈薩克斯坦的國家語言是哈薩克語。哈薩克語和俄語同爲官方語言。哈薩克斯坦的法定貨幣是堅戈。哈薩克斯坦是中亞地區經濟發展較快、政治局勢比較穩定且社會秩序相對良好的國家。值得注意的是,早在 2021 年,哈薩克斯坦的比特幣挖礦算力就已達到了全球第三,而根據哈薩克斯坦國家稅收委員會的數據,截至 2025 年 3 月,在哈薩克斯坦正式註冊的挖礦公司已經有 75 家。

1.2 數字資產的定性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數字資產法》的定義,數字資產是指以電子數字形式創建的財產,並分配了數字代碼,包括使用密碼學和計算機計算工具,該工具不是貨幣記帳單位和(或)法定貨幣,通過基於分布式數據平台技術的信息不變性進行註冊和保護。

根據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的解釋性規定:數字資產是價值的數字表現,具有以下特點:(1)可以進行數字交易,並作爲(a)交換媒介;或(b)計量單位;或(c)儲蓄手段;(2)可以兌換爲法定貨幣,但不由任何法域的政府發行或保證;(3)僅根據數字資產用戶社區的協議執行上述功能;(4)應與法定貨幣和電子貨幣區分開。

爲與該國規定使用的表述一致,本文將沿用「數字資產」一詞。

2. 加密稅收政策及其動態

2.1 一般稅制概況

哈薩克斯坦稅收法規由哈薩克斯坦《稅法典》及按其規定通過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組成。哈薩克斯坦於 2017 年進行改革稅制,制定出臺了新版《稅法典》,2018 年開始執行。其他稅收規範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轉讓定價法》《行政處罰法》等。另外,財政部、國家收入委員會等國家機關有權在職權範圍內發布稅收規範性文件,從而對《稅法典》和稅收規範性法律文件中具體條款的執行進行進一步細化規定。

哈薩克斯坦稅務部門由國家收入委員會和各地稅務機關組成。國家收入委員會主要職責爲保證稅款上繳與對財政進行指導,履行稅務和海關事項的管理職責。各地稅務機關需具有哈薩克斯坦政府批準的代碼,其中包括州、阿斯塔納市和阿拉木圖市、區、市和市區政府機關的區域性派出機關,以及國家收入委員會跨區域分支機構。如果設立經濟特區,可以在經濟特區內設立稅務機關。稅務部門受國家收入委員會的領導。

哈薩克斯坦現行的稅費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社會稅、土地稅、交通工具稅、財產稅、超額利潤稅和其他稅費。

2.1.1 企業所得稅

(1)居民企業。如果一家企業按照哈薩克斯坦法律在哈薩克斯坦境內成立,或按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或有效管理機構在哈薩克斯坦境內,則該企業爲居民企業。徵收範圍爲其在全球範圍內取得的年度總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如無特殊規定,哈薩克斯坦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爲 20%。

(2)非居民企業。依據哈薩克斯坦的稅法,非居民企業是與居民企業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即不屬於「居民」的企業即爲「非居民企業」。另外,即使是根據哈薩克斯坦《稅法典》規定屬於居民納稅人的企業,如果哈薩克斯坦所簽署的國際稅收協定判定該企業爲非居民企業,則該企業應適用稅法對非居民企業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僅需對來源於哈薩克斯坦境內的所得在哈薩克斯坦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非居民企業通過常設機構在哈薩克斯坦開展經營業務,還需對來源於境外但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繫的所得在哈薩克斯坦繳納企業所得稅。如無另行規定,未構成常設機構的非居民企業其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爲 20%。另外,非居民法人實體的常設機構淨收入(扣除 20% 的企業所得稅後)需繳納 15% 的分支機構利得稅,該稅額可根據適用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DTT) 減免。因此,如果 DTT 沒有減免,非居民法人實體的常設機構收入的有效稅率等於 32%。

2.1.2 個人所得稅

(1)居民納稅人。個人所得稅居民納稅人是指永久居住在哈薩克斯坦的個人和重要利益中心在哈薩克斯坦的個人。永久居住是指在當前納稅年度結束時,任何連續 12 個月內在哈薩克斯坦境內停留至少 183 天(包含抵達和離開的當天)。如果個人在國際金融中心「阿斯塔納」從事投資活動,則在任何連續 12 個月內在哈薩克斯坦境內停留至少 90 天(包含抵達和離開的當天)時視爲永久居住。重要利益中心是指在哈薩克斯坦境內同時滿足是哈薩克斯坦公民或持有哈薩克斯坦居住證、個人的配偶或近親居住在哈薩克斯坦以及個人和(或)其配偶和(或)其近親屬在哈薩克斯坦擁有家庭和住所,該住所隨時可供其本人、配偶或親屬使用。徵稅範圍爲爲個人取得的來源於哈薩克斯坦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收入。納稅人所有收入(免稅收入和不徵稅收入除外)在減去稅前扣除項目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按 10% 的稅率徵稅。

(2)非居民納稅人。哈薩克斯坦《稅法典》並未給出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的具體定義,但不滿足前述個人所得稅中居民納稅人的規定,則爲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非居民個人需就來自哈薩克斯坦境內的所有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一般情況下稅率爲 20%。除特殊規定外,非居民個人從哈薩克斯坦境內取得的收入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2.1.3 增值稅

哈薩克斯坦《稅法典》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包括:1)在哈薩克斯坦進行增值稅註冊登記的個體經營者、個人執業人員、居民企業(不包括國家事業單位和國家中等教育學府)和在哈薩克斯坦通過分支機構開展業務的非居民企業。2)按照《歐亞經濟聯盟關稅同盟海關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在哈薩克斯坦境內進口商品的人員。3)向哈薩克斯坦境內提供電子服務的外國企業。應稅營業額和應稅進口額適用 12% 的增值稅稅率,部分交易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2.2 加密稅收政策

2021 年 6 月,哈薩克斯坦總統卡西姆 - 若馬爾特·托卡耶夫(Kassym-Jomart Tokayev)簽署關於對數字資產挖礦徵稅的《稅法典》修正案,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對數字資產礦工在挖礦過程中所消耗的電量收稅。從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數字資產挖礦用電稅率統一爲 2 堅戈 / 千瓦時。當使用自有電力或未接入哈薩克斯坦統一電力系統的可再生能源時,按 1 堅戈 / 千瓦時的費率計算費用。在沒有用於計量數字資產挖礦用電量的控制裝置或裝置發生故障的情況下,則按照最大用電負荷情況下的用電量確定。

在哈薩克斯坦從事數字資產行業的公司,還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爲 20%。計稅時,公司年度年度總收入需要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銷售數字資產的實際收入不計入年度總收入,應稅收入按照納稅人取得的數字資產數量和哈薩克斯坦稅務機關或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每日公布的數字資產價值的乘積進行確認。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包括數字資產挖礦支出不得扣除。

在哈薩克斯坦出售數字資產的個人,財產增值取得的收入應申報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所得稅稅率爲 10%,非居民個人一般情況下稅率爲 20%。

依據哈薩克斯坦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在從事數字資產挖礦活動人員之間分配的數字礦池中的數字資產,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營業額。並且銷售數字資產的營業額免於繳納增值稅。

截至 2025 年 3 月,在哈薩克斯坦正式註冊的挖礦公司有 75 家。根據哈薩克斯坦國家稅收委員會的數據,在過去的三年裏,來自這些公司活動的各類稅收總計達 177 億堅戈,其中包括數字資產挖礦稅收 116 億堅戈。值得關注的是,稅收委員會在 2024 年的稅務審計中發現了違規行爲,共計額外徵收了 49 億堅戈的稅費,其中包括 23 億堅戈數字資產挖礦稅,26 億堅戈企業所得稅。此外,還發現了部分出售數字資產的公民少報收入,涉及 43 億堅戈的個人所得稅。這些現象促使哈薩克斯坦國家稅收委員會進一步加強對數字資產全過程的監督和稽查。

3. 數字資產監管政策及其動態

3.1 數字資產監管政策

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Astan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簡稱爲 AIFC)是阿斯塔納市內的一個區域,其邊界由總統確定,在該區域內實行金融領域的特殊法律制度。數字資產的概念和類型,以及數字資產在 AIFC 發行(不含數字資產挖礦)、投放、流通、存儲的程序和條件由 AIFC 的法案確定。AIFC 對數字資產交易所的要求及其許可程序也由 AIFC 法案確定。

2018 年 1 月 1 日,阿斯塔納金融服務管理局(Astana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簡稱爲 AFSA)成立。該局是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的獨立監管機構,對在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境內開展金融和輔助服務以及資本市場活動的中心參與者進行監管。同時也是在該局註冊的從事非金融服務活動的公司的監管機構。該局具體職責包括:1)擬定中心各機構有關中心金融服務及相關活動監管的法律草案,提交負責通過這些法律的機構進行公開討論並通過;2)通過與中心金融服務及相關活動的監管有關的法案;3)對中心參與者進行登記、認證和發放許可證;4)維護中心參與者的名冊;5)監測和監督中心參與者的活動,並對其採取監管措施;

2023 年,哈薩克斯坦通過了《數字資產法》,該法案爲數字資產的發行和流通以及數字資產挖礦活動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法案明確了數字資產領域的國家監管目的是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開展數字資產發行和流通、數字資產挖礦活動,促進經濟發展、提高競爭力。

總體而言,哈薩克斯坦對數字資產持開放與支持的政策立場。不斷推動完善監管法規框架,並採用「先行先試」的區域試點策略,鼓勵技術試驗和模式創新以推動數字經濟的發展。

3.2 數字資產監管最新動態

進入 2025 年,哈薩克斯坦加快了數字資產監管體系的建設步伐,持續推進相關法規制度的制定與完善。根據總統在政府擴大會議及國會上的一系列講話,各相關部門迅速響應,積極制定政策指引,持續向公衆披露政策實施進展。哈薩克斯坦在着力於健全監管框架的同時,也強調數字資產基礎設施的系統性建設,大力布局數字堅戈、交易服務商、加密支付等關鍵領域。

2025 年 1 月 27 日,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NBK)宣布發布年度報告《國家數字金融基礎設施(NDFI)的發展》。根據報告,2024 年 NDFI 發展的重點是創建新的支付基礎設施組件和改進現有系統,以確保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安全透明的互動。此外,2024 年作爲「數字堅戈」項目第二階段的一部分,測試了數字資產在公共和加密支付中的新用例,爲其全面融入國家經濟奠定了基礎。2025 年是分階段推出國家數字資產的最後一年,報告爲 2025 年「數字堅戈」項目的發展規劃了方向:第一,需要適當的監管和法律框架來全面實施國家數字資產及發揚其優勢。2025 年計劃在 2023 年和 2024 年工作的基礎上批準信息技術服務的立法框架。第二,在 2025 年與所有參與者完全整合的背景下測試數字資產跨境支付的基本方案。

2025 年 1 月 28 日,哈薩克斯坦總統在一次政府擴大會議中提到「在我國,此類(數字)資產只能在 AIFC 數字資產交易所進行合法交易。然而,據專家稱,只有 5% 的哈薩克斯坦數字資產投資者使用該中心的平台,其餘的都在所謂的『灰色地帶』工作。當務之急是建立數字資產更廣泛合法流通的基礎設施。金融監管機構應着手參與制定適當的法律框架。」對於總統的這一呼籲,AIFC 回應稱,總統的所有指示都將在 AIFC 現有的主要和特殊職權制度框架內執行。對於金融監管機構應着手參與制定適當的法律框架這一呼籲,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則在回應媒體詢問時表示,他們已經開始着手推動修改立法。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計劃在全國範圍內營造數字資產流通的規範環境,並希望此舉能確保交易的透明度並保護公民的利益。同時,預計不會使用數字資產作爲支付手段。

除了對數字資產進行監管外,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還計劃將數字金融資產(DFA)引入流通領域,這將爲創新金融工具帶來新的機遇,包括資產的通證化。此外,該部門還進一步補充表示,數字資產市場的詳細運作機制和數字資產的流通條件將反映在新的銀行法中。

2025 年 5 月 22 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銀行副行長 Berik Sholpankulov 在國家數字金融基礎設施發展和數字資產監管方法簡報會上作報告。報告提到,根據哈薩克斯坦國家總統的指示,國家銀行與相關政府機構共同制定了一系列立法修正案,爲數字資產的流通奠定了法律基礎。修訂內容包括兩部分:第一、是數字金融資產的推出及其法律地位的定義。第二、是通過向加密交易所服務提供商發放許可證,對無擔保數字資產的交易進行監管。與立法舉措同時,國家銀行正在建立數字資產監管沙盒。在此框架內,市場參與者將能夠測試各種創新服務和技術。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支付系統部主任 Yerlan Ashykbekov 表示,將在哈薩克斯坦法律框架內正式引入數字資產交易服務提供商。這些服務提供商將持牌運營,並接受國家銀行的監管,目前在 AIFC 內運營的數字資產交易所將繼續受到 AIFC 金融監管機構的單獨監管。

此外,爲了探索加密支付的更多可能性,哈薩克斯坦採取了系列措施。一是設立了開創性的試點區。2025 年 5 月 29 日,哈薩克斯坦總統宣布「我們計劃創建一個創新的試點區 CryptoCity,其中數字資產可用於購買商品、服務,甚至更多」。二是啓動了「加密卡(криптокарты)」項目。加密卡允許消費者進行與持牌交易所托管錢包相關聯的非現金交易。該解決方案提供了將數字資產流通安全方便地集成到現有支付基礎設施中的能力。根據「加密卡」的機制,客戶在 AIFC 加密市場上出售數字資產時,可在支付交易時將其價值即時計入「加密卡」(與客戶銀行帳戶相連的標準支付卡),在即時出售加密資產後,將使用真實貨幣進行支付。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會議期間還透露出市場參與者將在國家銀行的協調下,在數字資產領域實施多個試點項目,包括:1)發行由本國貨幣(包括數字堅戈)支持的穩定幣,用於數字資產的結算交易;2)金融資產、房地產的通證化和證券通證發行;3)組織數字金融資產基礎抵押品的會計和存儲系統;4)組織加密資產兌換業務和加密資產存儲服務。

4. 總結

哈薩克斯坦在數字資產領域的進展體現了其對這一行業的開放態度和大力支持。不斷採取措施完善數字資產的監管體系,並在政策層面呼籲適度放松監管,以激發行業的創新與發展並在全球範圍內塑造一個既合規又具有競爭力的數字資產生態體系,顯示出其打造中亞數字金融樞紐的戰略雄心。同時,哈薩克斯坦致力於建設現代化的數字資產基礎設施,確保數字資產能夠有效融入國家經濟結構。這些舉措不僅爲未來數字資產行業的穩定增長奠定了堅實基礎,也爲哈薩克斯坦在全球數字經濟中佔據一席之地提供了有力支持。隨着數字資產創新法律監管框架及基礎設施的逐步落實,哈薩克斯坦有望成爲中亞數字資產領域的領導者,進一步推動本國經濟的多元化發展並提升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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